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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红十字会监事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6-05-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各市(县)、区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

现将《无锡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无锡市红十字会

2025年8月15

 

无锡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无锡市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强无锡红十字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无锡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江苏省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无锡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构,由无锡市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授权,对市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监督保障执行、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完善发展,依法按章程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推动无锡市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贡献红十字力量。

第四条  监事会在市红十字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会党组请示、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坚持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流程、全过程。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贯通协调,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红十字会年度预算。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按专职人员同等对待,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监事会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设立,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监事主要由市级机关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法律界、新闻界人员、基层红十字组织代表,以及社会爱心人士等担任。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理事、市红十字会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增补、更换或罢免监事;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委员会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会党组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情况以及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七)向党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承办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审议下一届监事会组成方案;

(九)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开展工作;

(十)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等其他重要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三)参加(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副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主持监事会办公室工作;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签署监事会办公室文件;

(三)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参加监督、调研、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三)参加(列席)有关会议;

(四)根据监事长、副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监事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各项决议和决定,落实监事长、副监事长布置的任务;

(三)组织开展监事会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工作交流、人员培训及监事会相关人事工作等;

(四)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协调和监事活动安排、保障工作;

(五)根据安排,加强与其他单位及各市(县)、区红十字会的联系和沟通;

(六)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类别、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应急监督。

(一)日常监督属于常态化监督,主要针对市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决策、议定事项执行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及时、跟踪监督。重点聚焦业务工作中风险易发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专项监督主要是根据党组要求或工作需要,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项目实施、重点业务开展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

(三)应急监督主要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它突发事件救援救助工作中,监事会根据市红十字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情况启动应急监督,重点监督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市红十字会党组决策部署情况、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及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等;

(四)根据监督需要,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促市红十字会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及有关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

(六)通过实地调研、现场核查等方式掌握了解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需要,监事会可以与内审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等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与市红十字会各部(室)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沟通重要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群团工作、监督工作重要论述和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自觉学习红十字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和能力;

(三)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谋取私利,不违规接受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违规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干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六)对与被监督对象或被监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情形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与理事会会议同期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有效。主要内容是:

(一)审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通报;

(三)讨论监事向会议提交的议题;

(四)讨论需要监事会研究、决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成员提议,经监事长批准,监事会可适时召开有关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

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信、视频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一般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议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并由监事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并由应到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监事会决议抄报党组,抄送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一般应形成报告。监事会报告主要分为任期报告、年度报告、专项报告。

任期报告是对一届监督工作的回顾和总结,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党组汇报后,按流程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年度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党组汇报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

专项监督、应急监督应形成专项报告,一般一事一报。专项报告向党组汇报后,按要求向市红十字会有关部(室)通报。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同时向市(县)、区红十字会通报。

日常监督情况可结合年度报告进行通报,也可视情况就重要事项作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应按照党组要求,责成市红十字会有关部(室)限期自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市红十字会各部(室),结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的风险易发事项,建立健全防范化解的制度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12月制定的《无锡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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