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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捐赠物资,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物资是依法募集和接受用于开展备灾、救灾、救助、人道服务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主要来源

1、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包括医疗用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电子设备、交通设备等。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救助物资。

3、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的物资。

不接受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物资、权属关系不清的物资,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

旧衣物等二手生活用品及个人零星捐赠物资,接受方视情确定是否接收。

第四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1、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日常人道领域开展的赈济、救灾、救助、帮困活动。
  2、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定向资助活动。
    第五条 捐赠物资的接受

1、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捐赠方、接受方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且距失效日应当在6个月以上。

接受捐赠的医疗器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接受定向捐赠的物资,捐赠方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3、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入账;由捐赠方提供证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凭据,接受方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价格,作为入帐价值,并开具统一、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实际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者捐赠方无法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人应该提请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4、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接受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方和接受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1、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
  2、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1)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2)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根据物资的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采取分区、分类合理存放。   

3、捐赠物资分发管理:
 (1)捐赠方有定向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分发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方反馈。

(2)捐赠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的需要使用。
  对于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物资,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可以依法进行义卖,所得收入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无锡市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3)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方。受助方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4)接受捐赠物资开展救灾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在接受、储存、运输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和资助,也可以由捐赠方、受助方和接受方协商解决。

4、捐赠物资的仓储管理:

(1)严格执行仓库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虫害等有关工作。

(2)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若发现捐赠物资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或错发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5、捐赠物资接受和分发情况定期在无锡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受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日期、种类、数量、金额、去向和用途等。
  6、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捐赠物资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物资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方如实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要对受助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方未按约定使用的,接受方有权收回物资。
  第七条  捐赠物资管理的内控机制

  1、接受方即市红十字会机关各处室和市红十字服务中心建立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2、规范捐赠物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的操作流程。组织联络处负责捐赠物资的接受工作;红十字服务中心负责捐赠物资的仓储、管理工作;赈济救护处负责捐赠物资的分发、使用工作;财务室负责捐赠物资的开票、帐务处理工作。度、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监督与审计

1、财政部门依法通过日常监督、重点检查和实地盘点等方式,组织实施对捐赠物资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如发现捐赠物资的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停止或纠正。已经拨付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2、接受捐赠物资以及开展相关救助活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对救助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我检查,随时做好审计准备。

4、接受方在接收、分配、使用捐赠物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捐赠物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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