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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红十字募捐箱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江苏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是为了传播红十字精神,展示红十字会形象,方便群众捐赠,倡导博爱奉献理念。

第二条  红十字募捐箱实行属地管理,市和市(县)、区红十字会对辖区内红十字募捐箱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制作、统一设置、统一监管。

第三条  市和市(县)、区红十字会可以在辖区内的机场、车站、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银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或举行公益活动时,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未经当地红十字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团体会员单位等,在本区域范围内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必须报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所有募捐箱必须在正面显著位置标注醒目、标准的红十字会徽和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名称等字样。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募捐箱必须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募捐箱的钥匙由市和市(县)、区红十字会集中统一保管。设置点应报上级红十字会登记备案(附件1)。募捐箱一旦出现破损应及时更换,募捐箱制作成本可以从募捐款中列支。

第五条  红十字募捐箱由红十字会和设置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双方以签订协议书(附件2)的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红十字募捐箱的管理工作;如需终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对募捐箱进行清点,在一个月内将募捐箱及募捐款收回当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可以招募志愿者定期维护红十字募捐箱,协助做好募捐款的清点、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  红十字募捐箱原则上每年开箱1-2次,必要时随时开启。开启红十字募捐箱时,当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红十字志愿者必须挂牌上岗、出示证件,会同红十字募捐箱设置单位工作人员当场开箱并清点捐款,填写《红十字募捐箱开箱登记表》(附件3),一式两份。如有外币,按规定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全过程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鉴证、签字,相互监督。

第七条  红十字会应向募捐箱设置单位开具由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一式四联),一联交募捐箱设置单位留存,一联由红十字会入账,一联交当地财政部门报查,一联作为存根。收据内容应明确表述为“红十字募捐箱社会募捐款收入”。

第八条  募捐箱捐款收入纳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非定向资金管理。收入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在当地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检查。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募捐箱捐款情况应做好汇总(附件4),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募捐箱捐款收入和使用情况汇总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上级红十字会应适时对下级红十字会募捐箱的设置、使用以及募捐款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募捐款,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募捐箱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红十字会及基层组织和募捐箱设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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