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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红十字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红十字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无锡市红十字冠名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保护捐赠者、接受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无锡市红十字备灾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无锡市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和《无锡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红十字冠名基金是红十字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开展人道救助项目和红十字公益事业的形式之一,它以红十字冠名,并用捐赠者的称谓和公益项目的名称命名。

第二条  凡热心红十字公益事业,自愿向无锡市红十字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捐赠者,均可提出设立红十字冠名基金。捐赠者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三条  捐赠者拥有基金的冠名权,统称为“××(单位或个人称谓)红十字××(项目名称)基金”或无锡市红十字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第四条   建立红十字冠名基金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到位,用息留本。捐赠者向市红十字会捐款一次到位(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本金由市红十字会管理,每年使用增值部分开展人道救助和红十字公益事业。一般不动用本金,如需动用,须和捐赠者协商。

(二)一次认捐,留本捐息。捐赠者向市红十字会一次认捐一定数额的资金(认捐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本金留在捐赠方,由捐赠者自行管理,每年的增值部分捐赠给市红十字会用于开展人道救助和红十字公益事业。

(三)分次到位,捐本捐息。捐赠者向市红十字会一次认捐一定数额的资金(认捐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分年度本、息捐赠给市红十字会用于开展人道救助和红十字公益事业。

第五条  红十字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一)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额、年限、实施方向及管理模式等。

(二)捐赠者按协议要求确保资金到帐,红十字会开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者持捐赠收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按协议实施救助和开展红十字公益项目。

(五)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六)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实行表彰奖励。

 (七)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和受益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

第六条  红十字冠名基金根据《无锡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开展人道救助或根据捐赠者意向用于红十字公益项目。

第七条  使用红十字冠名基金开展的人道救助和红十字公益事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红十字冠名基金的设立、采用的形式、用途、期限、管理方法、项目支持费等有关事项,由捐赠者和受赠者双方协商,签署协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  由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的冠名基金本金,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的原则,实现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红十字冠名基金设立后,红十字会根据《无锡市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者实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捐赠者为设立红十字冠名基金的捐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红十字冠名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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