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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

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代表大会关于通过

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的决议

(2014年6月23日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

志愿者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经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章程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整合志愿服务资源,打造红十字志愿服务平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

第二条 总队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总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志愿者、服务红十字事业。

第四条 总队的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红十字会。

第五条 总队所在地: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路84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职能

第七条 总队的举办者是无锡市红十字服务中心。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总队财务会计报告;

(四)有权决定总队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八条 总队的开办资金:壹拾万元;出资者:无锡市红十字服务中心。

第九条  总队的主要职能:

(一)宣传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文化;

(二)围绕红十字“三救”“三献”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筹资劝募、境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与公益志愿工作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开展救灾准备志愿服务和突发灾难的紧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活动,研制开发应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七)承接政府部门和红十字会的委托任务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总队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7人。理事会是总队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队员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队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队长和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罢免、增补理事;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总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理事长不得兼任队长。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总队队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队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财务检查;

(二)对理事、队长履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队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总队的法定代表人为队长。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聘确定,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有损于红十字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理事会有权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队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和红十字会的资助;

(三)职责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总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总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总队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总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总队的终止,应由举办者作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总队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总队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总队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3日总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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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代表大会

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014年6月23日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

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章程》的有关条例规定,经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江徐英为理事长、戴建建为副理事长;聘请余雷为总队队长、刘淮为副队长、石银侠为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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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

志愿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

(2014年6月23日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

志愿者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第一次代表大会于2014年6月23日下午,在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活动基地二楼会议室举行。讨论并通过了《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章程》;选举产生了由江徐英、戴建建、陆晓红、余雷、陶满妹、陈刚、安卓莉7名理事组成的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第一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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