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红十字事业 >> 志愿服务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0-1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锡红[2009]8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红十字会,市属红十字会单位:

经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无锡市红十字会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抄送:省红十字会、市文明办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热心红十字事业,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

红十字志愿者根据服务时间长短,可分登记和注册两种:即参加某一项目或活动并在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取得志愿者资格的称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能够长期(每年累计达到50小时)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并在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连续两年以上,经本人申请,上级红十字会审批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书的志愿者称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四条 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当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成立,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含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服务队、联谊会等)。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境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志愿组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遵照《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1)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2名。办事机构设在无锡市红十字会。

第八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可参照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志愿者服务队,市为总队,各市(县)、区为大队,街道(镇)为中队。(组织网络图见附件2)。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市(县)、区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活动信息可通过媒体、红十字网站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附件3)做好辖区内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登记: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可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本》(附件4)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活动时为志愿者提供统一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注册: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5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亦有长期服务的志愿,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填写《红十字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5),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后,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配发全国统一的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对所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权利;

(七)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八)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十)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市(县)、区红十字会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带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基地)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无锡市红十字会将按照《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6),在各市(县)、区红十字会表彰的基础上,每2年组织一次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各市(县)、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无锡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无锡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无锡市红十字会领导下,负责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二、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国际人道法;

三、组织、指导各市(县)、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推动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蓬勃开展;

四、保持与各地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的密切联系,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五、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附件3: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和《江苏省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一、市和各市(县)、区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凡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且具备红十字志愿者基本条件的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及无锡市红十字会网站申请登记,填写“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经审核合格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相关志愿服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循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属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未成年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团体单位应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活动时为志愿者配发全市统一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卡。未经团体单位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团体单位的信息。

四、凡已在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年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到50小时,且志愿长期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单位)红十字会进行申请,填写《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经报市(县)、区红十字会批准后,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配发全国统一的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五、红十字志愿者证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颁发。主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红十字会相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其证书上签名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

六、各级红十字会、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都应建立健全登记和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志愿者的统计工作。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登记后即获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制的登记号,并可永久使用。对不履行义务的登记红十字志愿者,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其红十字志愿者身份;对不履行义务的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报所属注册审批的上级红十字会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并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七、各级红十字会应逐步实现志愿者网上登记,减少管理程序,使志愿服务工作更加信息化和科学化。

八、志愿者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并编入相关业务领域部门进行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时,对于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应允许志愿者重新选择其它服务项目。

附件6:

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

一、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贡献,设立一星至五星级志愿者奖励和终生志愿者奖励。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人员为终生志愿者,经申报将获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的红十字勋章。

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志愿者每年的服务时间基数为120小时(15个工作日)。

二、志愿者晋级原则。

1.每年达到服务时间基数的志愿者,按照逐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2.但在短期内投入大量时间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时间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3.参与志愿服务时间多年,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每年达到所要求的晋级服务时限,对多年的服务时间予以累计,按照累计晋级方式给予晋级。

4.逐年晋级、时间晋级和累计晋级均以晋级计算公式为基础计算。

三、晋级计算公式

一星级:120小时;

二星级:一星级+120小时= 240小时;

三星级:二星级+120小时= 360小时;

四星级:三星级+120小时=480小时;

五星级:四星级+120小时= 600小时。

四、晋级程序。由各市(县)、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交晋级名单,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核并发放星级证章。对五星级获奖人员奖章和终生志愿者的红十字勋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颁发。

五、表彰制度。无锡市红十字会将每2年对全市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团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关闭窗口